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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十大排名好的消防监控证培训机构名单榜首

2024/3/22 14:03:35发布者:佛山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佛山十大排名好的消防监控证培训机构名单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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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局部应用系统
3.1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2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3.3 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较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 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 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 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 min。
3.4 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m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 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 min。
3.5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m2);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 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 移动式系统
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4.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较远的防护地。
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较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4.8 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 ℃且面积不大于100 m2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4.9 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4.10 移动式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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